2001年5月12日,景泰县县乡公路管理站(以下简称路管站)为解决该站49名职工的工资问题,经县政府批准成立景泰县公路工程公司。2002年4月25日,刘培云被任命为路管站站长,兼任公路工程公司经理。2006年8月,县路管站挂靠甘肃鑫成公路建筑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鑫成公司)成立了鑫成公司景泰分公司,并承接了县公路工程公司的账务及设备。
2008年7月14日,大唐景泰发电厂为景泰至五佛通乡公路改造工程提供120万元支持资金。并于2009年7月30日,将该款转入刘培云提供的鑫成公司景泰分公司账户。同年8月3日,刘培云让个体户薛某以预借沥青款的名义书写借条一张,刘培云签字后,薛某从鑫成公司景泰分公司财务处取得30万元的转账支票。次日,薛某提取了20万元现金交给刘培云。后刘培云指使薛某提供虚假发票到分公司报销平账,将20万元公款收入自己私囊中。案发后,薛某于2010年5月24日主动向景泰县人民检察院退回赃款10万元。(责任编辑:静文)